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顧問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對法律顧問的管理,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決策和相關法律事務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聘用、管理法律顧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顧問是指省國資委根據處理法律事務的需要,從境內外聘用的、為省國資委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專家或法律專業人士。省國資委聘用的法律顧問系兼職法律顧問。
第四條 法律顧問在開展具體工作中應當遵循勤勉、敬業、高效的原則,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忠于事實和法律,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法律顧問主要工作職責:
(一) 為省國資委的重大決策、重大活動、行政行為、合同行為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提出法律意見;
(二) 對涉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方面的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三) 參與省國資委立法項目、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四) 就涉及省國資委及其所屬單位的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受委托代理省國資委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和有關案件的訴訟活動;
(五)經省國資委指派,以省國資委法律顧問身份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反映省屬企業、職工的實情,并提出相關的法律意見;
?。┝邢Y委召集的省屬企業法律顧問會議并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ㄆ撸┦芪修k理省國資委其他法律、行政事務。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條 省國資委的法律顧問,應由具有國家承認的法學碩士以上學位或國家法律執業資格,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專業能力較強,并在所從事的律師、司法、仲裁、法律教學、法學研究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屬于本專業領域公認的杰出人士擔任。
第七條 省國資委聘用法律顧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M訂法律顧問聘用計劃;
(二)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三)按照公開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確定錄用人員;
?。ㄋ模┖炗啞镀赣煤贤罚k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省國資委聘用法律顧問的《聘用合同》,應明確規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聘用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聘用合同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九條 省國資委法律顧問聘用期一般為兩年。省國資委根據需要,可與本人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合格的繼續聘用,不合格即予解聘;試用期不計算在聘用期限內。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條 省國資委法律顧問的工作報酬包括固定報酬和個案報酬,工作報酬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行政編制,但在辦理法律事務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省國資委承擔。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努力為法律顧問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ㄒ唬┐_保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ǘ┐_保法律顧問辦理省國資委委托法律事務時能充分調閱相關資料;
?。ㄈ└鶕ぷ餍枰峁┓深檰栠M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 在聘期間,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J貒颐孛芎褪Y委工作秘密、省屬國有企業商業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損省國資委聲譽的言論;不得參加非法組織;不得參加旨在反對國家、政府的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等活動;
(三)忠于職守,維護省國資委的合法權益;
?。ㄋ模┱J真、細致、高效完成省國資委交辦的各項事務;
(五)不得以省國資委法律顧問身份到省國資委下屬企事業單位從事商業活動(代理訴訟案件除外);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利益;
?。ㄆ撸┡c省國資委交辦的事務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回避;
(八)依法應履行的其他有關義務。
除上述義務外,法律顧問還應嚴格遵守聘用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與法律顧問簽訂聘用合同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聘用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經省國資委與法律顧問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ㄒ唬┰谄赣闷趦缺话l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職業紀律或者職業道德;
?。ㄈ﹪乐厥殹I私舞弊,對省國資委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ㄒ唬┓深檰柣疾』蚍且蚬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的;
(二)法律顧問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顧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ㄒ唬┓深檰栐谠囉闷趦炔辉咐^續擔任該項工作的;
?。ǘ┦Y委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法律顧問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省國資委。
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爭議解決
第十八條 省國資委負責對聘用的法律顧問進行監督、管理、聯系和協調。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和法律顧問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確定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日起試行。
省國資委辦公室 2005年9月15日印發